一、复核的时限
1.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
2. 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3.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4. 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案件进行审理。
5.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
二、复核申请人资格
1. 事故当事人;
2. 事故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3. 事故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4. 当事人死亡的为当事人的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的授权委托人。
三、申请书应载明的基本内容
1. 复核申请人及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2. 复核的要求;
3. 申请的理由和主要证据;
4. 复核申请人的有效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和邮编。
四、申请复核时应持有的材料及证明
1.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2.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5. 当事人签字的复核申请书。
五、不受理的情形
1.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
六、复核结论
1.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2.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3.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1). 事实不清的;
(2). 主要证据不足的;
(3). 适用法律错误的;
(4). 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5). 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4.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 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2). 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5.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6.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七、复核的终止
1. 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八、其他规定
1.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2. 所称的“三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